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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工作

   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和上级领导机关对保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沈阳化工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规定》。
一、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学院下属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机关各部、处、室要明确专人分管保密工作。重点保密单位要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切实把保密工作做好。
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是:
(一)工作职责
   1、在省、市保密委员会、保密局及学院党政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全院的保密工作;
   2、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指示;
   3、向上级保密委员会、院党委、院行政请示报告工作,并就我院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院党委、院行政提出建议;
   4、研究全院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指导、协调全院党群、行政各部门和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6、制定学院保密工作计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要点;
   7、做好全院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8、指导、协调全院保密技术发展工作;
   9、督促、检查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保密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10、组织查处有关单位重大失泄密事件。

(二)工作制度
   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1、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2、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通常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3、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确定,委员和办公室要根据上级精神和我院保密工作的实际提出建议;
   4、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各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对会议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5、以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通报、纪要,由院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批、签发;
   6、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直接向主任或副主任请示;
   学院下属各单位成立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必须由该单位党政一把手担任组长或副组长,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可参照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再行细化,制定相应制度。

二、保密范围
  (一)上级机关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本院各种秘密文件、文稿、函件等。
  (二)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原始资料等。
  (三)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印章等。
  (四)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五)纪检、监察和保卫部门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六)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的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等。
  (七)学院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八)学院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属国家尖端技术的研究项目;拟申请专利的科学技术研究的自选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九)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
  (十)对影响学院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三、保密规定
  (一)学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十分重视保密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注意学习保密理论和保密法规,增强保密意识,树立保密观念,遵守保密法规,并自觉接受保密监督。
  (二)学院各级领导班子要把保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宣传和教育。
  (三)全院各级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要注意对文件的保密、管理,上级来文及本院公文的收发、分办、送审、复印,公章使用,文件的借阅、归档,均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办理手续。
  (四)机密、绝密文件要单独登记,存放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不得存于私人住宅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
  (五)凡确需打印、复印的机要文件材料,需按上级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精确计算份数,由机要打字室打印、复印,分发前要登记编号,专人签收,与正本文件一同保管使用。
  (六)阅读机要文件,必须遵守阅文规定,不得擅自扩大阅读范围,未经许可不准复印和摘抄。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摘抄机要文件,应用专用笔记本,并妥善保存,用完后交档案室统一销毁。
  (七)凡不需归档的内部资料、刊物及院内印发的文件、材料等不得当废纸卖出,应交院档案馆统一销毁。各单位涉及保密内容的办公废纸,应自行销毁。
  (八)学院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征得所属单位及个人同意,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公布、转让、出售。
  (九)凡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视、录像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报道。
  (十)参加院外学术交流活动,投寄论文、稿件等,不得涉及国家、学院科学技术保密内容。
  (十一)学院或各单位的重要会议,应按规定明确出席会议人员,指定专人记录,确定会议传达贯彻时间、范围、方法。
  (十二)禁止向境外邮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禁止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出境;确因工作需要,需邮寄、携带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出境许可证》,由学院出具证明,并报省保密局审查审批。
  (十三)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核制度和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批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
  (十四)计算机系统联网应当采取系统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等不得联网;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切实做到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
四、保密纪律
  (一)不在私人信件、公共场所、公用电话、报道稿件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秘密;不携带秘密资料回家、探亲访友、参观游览;不准通过普通邮政和传真机、电子信件等传递机要文件、资料等;在接待外宾和从事涉外工作中坚持内外有别,不得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二)在学院和各单位的内部会议上,传达党和国家重要机密事项,讨论确定学院和各单位的组织、人事、保卫等工作的重大措施,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和其它重要机密事项,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秘 、扩散。
  (三)如发生文件、资料、会议、科学技术等方面失、泄密事件,应立即向学院党委保密领导小组汇报,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补救。对于违反保密规定者,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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