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育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对教育进行评价、实行教育科学有效管理和深入开展教育研究的基础工作。
第三条 教育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学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情况,按时填报国家和省及地方下达的统计调查表,整理教育统计资料,为教学、科研提供决策支持服务。
第四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开展教育统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计信息人员责任制,统计信息人员要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学校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现代化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开发统计数据库,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实现统计自动化,不断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七条 学校对统计工作实行监督,定期组织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错报、漏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学校统计组织机构与职责范围
第八条 统计工作由校长主抓并要将统计工作列为领导日程,具体指导,定期研究,经常督促与检查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领导并支持统计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教育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学校统计工作行使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学校办公室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信息人员,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工作,形成学校统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学校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必须具备做好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部门的专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要相对稳定,如需调换,应先征求学校办公室的意见,要确保学校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专职综合统计信息人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省和地方及本校下达的各类综合统计调查表,采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资料,为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管理与决策服务;
二、负责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和有关统计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统计台帐,定期汇总、整理、编印和发布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三、负责召开全校统计信息人员会议,传达上级和学校领导对统计信息工作的指示,总结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检查,交流统计经验,开展统计分析,组织开展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学习等;
四、加强教育统计现代化建设,利用校园网络协调开发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统计信息自动化,提高教育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兼职统计信息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省和地方及学校下达的统计调查表,并严格按着学校的统计信息上报制度要求上报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分析本部门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向校领导和学校办公室提供有关统计信息资料;
二、接受学校办公室专职综合统计信息人员的工作指导和检查,贯彻执行学校统计工作的有关工作任务和要求,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本部门执行计划情况实行统计监督,为本部门教育管理决策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三、在校园网的良好环境下,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努力提高统计信息质量和统计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一、本专科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二、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指导教师、专业设置、学科建设等方面情况分别由研究生部、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提供或填报;
三、成人脱产、函授、夜大等招生、学籍管理、毕业、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四、留学生、国际交流、引智、派出、港澳台等方面情况由国际教育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五、各类学生的政治面貌、获奖、学生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情况分别由学生处、团委负责提供或填报;
六、学习成绩、教学获奖、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情况由教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七、教职工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八、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副处以上干部)情况由组织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九、民主党派情况由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科研情况、产业情况由科研产业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一、财务情况由财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二、基建、房产、地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情况分别由基建处、总务处、资产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三、校园网络建设情况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四、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情况分别由图书馆、档案馆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五、出版图书、发行期刊情况分别由科研处、宣传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十六、各二级单位协助学校办公室综合统计信息人员和各业务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十七、综合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信息情况,并对各业务部门的专项统计调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复核。
十八、其它未列入的统计事项视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学校教育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表实行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统计信息人员要依法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统计调查表,不得延误学校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或影响统计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部门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认真审核,如果发现统计资料不实,要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各部门上报学校的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统计人员作填写人签字和负责人作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原始数据登记、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管理规程和制度,使统计工作规范化。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和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和教学、科研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十八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对学校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服务和为学校各单位提供信息咨询优质服务。
第四章 学校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统计资料,分别由学校办公室和各部门统一管理。学校综合统计资料、各类专项统计资料由学校办公室专职综合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其它临时性统计资料由各部门兼职统计信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根据需要将有关统计资料及时报送学校办公室综合统计备案。
第二十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开发利用好统计信息资源,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学校办公室专职综合统计信息人员要及时整理编印《沈阳化工学院基本情况统计资料汇编》等,各业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及各业务部门对上级各部门及地方要求填报的统计调查表,须先经学校办公室专职综合统计信息人员审订,再报校领导签发后方可盖印上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业务部门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含对外学校介绍、招生简章、宣传品资料等),须先经学校办公室主任审订,再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重要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三条 凡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操作,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学校统计信息人员的义务和权力
第二十四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坚持原则,坚持实事实是,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信息人员应努力掌握统计业务,通过培训和自学逐步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统计信息人员要依法统计,不得拒报、迟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秘密,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责,享有以下权力: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定的统计资料;
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
的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经过定期评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报表清晰,数据完整,准确无误的;
二、进行统计咨询、统计监督、统计分析时,写出有价值的分析报告及论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三、在开发利用统计资源和统计数据库方面,取得成果的;
四、能坚持原则,敢于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规程》(修订稿)的要求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统计信息人员,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一、拒报或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的;
三、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四、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印发统计调查表的;
七、违反本规程规定,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以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九年十月学校下发的《沈阳化工学院统计工作制度》同时废止。